召集人
林聖峰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組織章程
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維護保齡球運動良善風氣,
建立優良保齡球運動環境,以提高保齡球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特設置
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選手及教練行為準則。
(二)審議年度各級裁判、教練及選手之獎懲事項。
(三)審議違反保齡球運動規則之選手及教練。
(四)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
(五)針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六)提供保齡球運動紀律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裁判、教練及選手紀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 7 至 9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1 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
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各 1 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5. 法律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
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
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依程序陳
報教育部體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組織章程
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為教練培訓及管理,厚植教練實力,進而爭取國際比
賽佳績,助益我國保齡球運動往後之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教
練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績優教練獎勵辦法。
(二)制定教練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三)辦理各級教練之講習及進修。
(四)審查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名單。
(五)管理各級教練。
(六)辦理其他有關教練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 7 至 9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1 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
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各 1 人:
1.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2. 體育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
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
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依程序陳
報教育部體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組織章程
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為建立健全裁判制度,培養裁判人才,增進我國保齡
球裁判素質,提升我國保齡球技術水準,特設置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裁判
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制定裁判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二)審查參加國際裁判講習會名單。
(三)辦理各級裁判之講習及進修。
(四)管理各級裁判。
(五)辦理其他有關裁判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 7 至 9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1 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
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各 1 人:
1. 資深裁判
2. 體育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
中央主管機管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
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
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依程序陳
報教育部體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組織章程第二
十八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之宗旨在於加強及推廣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與運動員間之聯繫。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委員會或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提出有關運動員權益之議題。
(二)協助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推廣保齡球運動。
(三)促進健康、環保、婦女、人道、運動禁藥管制等工作之宣導。
(四)推選參加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理事之代表。
(五)其他有關保齡球運動之選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會址內。
五、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對外不得單獨行文。
六、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 5 至 9 人,均屬無給職,其中 1 人為召集人,1 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
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委員以曾經代表我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
運動會、東亞運
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
團參加之國際綜合性賽會代表隊選手、年齡滿 20 歲以上為原則。(*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人)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之;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
事會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於委員中遴選之,擔任日常聯絡、協調
及庶務處理事宜。
七、本委員會會議召開:
(一)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但依任務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主持,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得邀請教育部體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四)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依程序陳報教
育部體育備查後始得執行。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統籌編列。
九、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 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組織章程
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為遴選教練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提供培訓相關協助,
厚植實力,爭取國際最佳成績,提升我國保齡球運動實力,特設置中華民
國保齡球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二)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
(三)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
(四)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
(五)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含經費需求等)。
(六)督導選拔、培訓及參賽事宜。
(七)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 7 至 9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1 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
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各 1 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
中央主管機管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
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
議。
(三)應邀請教育部體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依程序陳
報教育部體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章程第9條規定「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說明:依據上述條款,會費必須為每年繳交。